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答问

  • 发布者:经合局录入员
  •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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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扩大对外开放 实现更广互利共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为了解《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修订的背景。
    答:开放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是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对外贸易和改革创新。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于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全球跨国投资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作。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目录》第7次修订。本次《目录》修订过程中,依照惯例上网公开征求了各界意见。2017年版《目录》吸收了部分企业和商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制定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问:《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开放。坚持开放发展,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
    二是突出负面清单特点。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
    三是保持鼓励政策稳定。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更好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问:2017年版《目录》与之前版本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从条目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措施。在2015年版《目录》减少约一半限制性措施基础上,本次修订再次推进大幅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版《目录》限制性措施共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与此同时,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从行业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同时,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
  (二)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本次《目录》修订另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对结构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提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公告,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版《目录》限制类、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的规定执行。按照负面清单模式改革要求,2017年版《目录》更进一步,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特点,2017年版《目录》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中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原限制类和禁止类中的11个条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如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等内外资均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高尔夫球场、别墅等内外资均禁止新建,以及博彩业、色情业等内外资均禁止投资等。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有关部门实行外资准入管理的主要依据。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前除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须核准外,其他项目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问:请问2017年版《目录》与2015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2017年版《目录》发布后将有30天左右的过渡期,2017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7年版《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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